訴訟基金

1.申請資格:本會會員且其原因事實須發生於加入為會員之後。

2.申請期限:會員請於知悉事件發生時即告知本會辦公室,請求協助;基金補助須於知悉涉訟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3.補助項目:補助會員因從事教育或教學工作衍生爭議之訴訟裁判費用及律師費用。

4.補助額度:經本會投訴委員會審核通過後,每案以最高補助新台幣六萬元為限。同案件於法令上之再訴訟、再審、及不同裁判機構均以一案計

   前項補助金額應審酌該案對本會及當事人之效益、所需訴訟費用之時價總額後訂之,並不得為全額補助。 

5.相關表件及規定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