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難救助
台中市教師職業工會急難救助慰問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4年03月18日第二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本會章程第三十三條訂定之。
第二條 為發揮「自助人助」、「人溺己溺」之精神、激發會員「以會為家」相互照應之團體觀念。並為期使會員或會員子女突遭變故時,能給予適時關懷與協助,特設立本基金。
第三條 凡本會會員或會員子女,無違反本會章程規定情事,並履行會員及會員學校應盡義務,且未積欠任何應繳費用,並合於本辦法規定者,均為急難救助慰問對象。
第四條 本基金經費來源如下:
一、每年自會員繳交之經常會費中,編列至多10萬撥入基金中,基金規模達100萬時停止撥款。
二、本基金之孳息。
三、捐款。
四、其他收入。
第五條 本基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會員本人因病或意外受傷連續住院達14天以上者。
二、會員或會員子女死亡撫恤。
三、重大急難事件經理事會議決之同意者。
第六條 本基金動支原則如下:
一、會員本人因病或意外受傷連續住院達14天以上者致慰問金1000元。一年內以一次申請為限,並於出院日二個月內申請有效。
二、會員或會員子女死亡撫恤金:由受益人在當事者死亡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發給撫恤金5000元。(需檢附死亡證明書、除籍後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若受益人和死亡會員不同戶,除身分證影本外,需另備受益人戶籍謄本)
三、重大急難事件經理事會議決同意支付之費用,單一事件以5000元為上限。
第七條 急難救助慰問金作業流程:
一、資格審核:填寫急難救助慰問金申請表(由本會網站下載),送秘書處初審,再送常理會複審。
二、視需要擇期派員赴現場或致電審核及慰問。
三、慰問金(撫恤金)發放:經常理會審核完畢後,由理事長簽章後即行通知發放。
四、申請人如有偽造領取情事,一經查明除追還已發金額外並開除會員會籍。
第八條 本基金及其孳息應於金融機構設置專戶存儲。
第九條 本基金之明細、收支,應納入本會會計程序,經提送理事會審查,並由理事會編製年度收支報表送監事會稽核,提會員代表大會報告議決之。
第十條 本辦法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